摘要: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2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杨志平、瞿玉敏执业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2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杨志平、瞿玉敏执业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603290.SH)2015-2018年1-6月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62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2009年11月,斯达半导及其子公司与海宁市斜桥镇政府签订借款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五年,所借资金在借款期限内不计息”。2014年11月借款到期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未获取续借协议,仅依据公司内部申请资料和情况说明,即认为上述借款不存在应付利息,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作出的审计判断不谨慎,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少计提财务费用95万元、78.86万元(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36%、3.76%。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政府补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未对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摊销年限进行复核确认,未能发现斯达半导将资产累计已折旧月份对应分摊的递延收益一次性计入验收当期损益的情况,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7年多确认其他收益302.91万元,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76%。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个别收入函证回函不符,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销售交易额差异金额分别为182.42万元、204.21万元、252.99万元、234.67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未对回函差异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根据2017年在产品审计计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拟对在产品执行监盘程序,但实际未执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并决定对杨志平、瞿玉敏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现要求杨志平、瞿玉敏于2020年3月17日上午10时接受监管谈话。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归国留学生为主要技术骨干,专业从事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尤其是IGBT模块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设于浙江嘉兴,占地106亩,注册资金1.2亿元。公司在浙江、上海和欧洲均设有子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IGBT模块生产厂家。 公司主要产品为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包括IGBT,MOSFET,SiC等等。公司已成功开发近600种IGBT模块产品,电压等级涵盖100V~3300V,电流等级涵盖10A~3600A。产品已被成功应用于逆变焊机、变频器、UPS、新能源汽车。
2月4日,斯达半导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00万股,发行价格12.74元/股,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斯达半导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5010.67万元,其中中信证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3301.8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获得审计及验资费783.02万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363.21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网站1月7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2号)显示,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建新、司维、覃剑锋执行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834839)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IPO申报的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1.未对大额未回函函证实施替代程序,2.未对部分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二、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3号)显示,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竑、彭城执行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股票简称“*ST长投”,600119.SH)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对部分重要内控的有效性进行恰当测试和评价;二、控制测试样本量不符合要求。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9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盛股份”,603010.SH)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162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9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二、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三、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四、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规定: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2015-2018年1-6月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62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2009年11月,斯达半导及其子公司与海宁市斜桥镇政府签订借款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五年,所借资金在借款期限内不计息”。2014年11月借款到期后,你所未获取续借协议,仅依据公司内部申请资料和情况说明,即认为上述借款不存在应付利息,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作出的审计判断不谨慎,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少计提财务费用95万元、78.86万元(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36%、3.76%。
你所未对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摊销年限进行复核确认,未能发现斯达半导将资产累计已折旧月份对应分摊的递延收益一次性计入验收当期损益的情况,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7年多确认其他收益302.91万元,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76%。
个别收入函证回函不符,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销售交易额差异金额分别为182.42万元、204.21万元、252.99万元、234.67万元,你所未对回函差异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根据2017年在产品审计计划,你所拟对在产品执行监盘程序,但实际未执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月20日
关于对注册会计师杨志平、瞿玉敏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注册会计师杨志平、瞿玉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2015-2018年1-6月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62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2009年11月,斯达半导及其子公司与海宁市斜桥镇政府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五年,所借资金在借款期限内不计息”。2014年11月借款到期后,你们未获取续借协议,仅依据公司内部申请资料和情况说明,即认为上述借款不存在应付利息,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作出的审计判断不谨慎,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少计提财务费用95万元、78.86万元(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36%、3.76%。
你们未对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摊销年限进行复核确认,未关注到斯达半导将资产累计已折旧月份对应分摊的递延收益一次性计入验收当期损益的情况,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7年多确认其他收益302.91万元,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76%。。
个别收入函证回函不符,2015-2018年1-6月销售交易额差异金额分别为182.42万元、204.21万元、252.99万元、234.67万元,你们未对回函差异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根据2017年在产品审计计划,你们拟对在产品执行监盘程序,但实际未执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于2020年3月17日上午10时接受监管谈话。